股利政策及章程規範

股利政策及章程規範

【股利政策】

公司年度總決算如有盈餘,應先提繳所得稅、彌補累積虧損,次就其餘額提10%為法定盈餘公積,並依法令規定提列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後,併同上年度累積未分配盈餘,作為當年度可供分配盈餘,由董事會擬具盈餘分配議案。

本公司股利應參酌所營事業景氣變化之特性,董事會衡量未來年度之資金需求,並綜合考量獲利狀況、財務結構及對每股盈餘稀釋程度等因素,擬具合適之現金與股票股利搭配比例。

股東股利以發放現金股利為優先,惟公司有重大投資計劃或改善財務結構需要時,部份股利改以股票股利發放,股票股利為當年度全部股利之0%~60%。

公司股利分派情形

【公司章程第二十六條之一】

若盈餘分配以現金方式發放時,依公司法第 240 條第 5 項之規定授權董事會以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,及出席董事過半數之決議為之,並報告股東會;若以發行新股方式配發時,應提請股東會決議後分派之。

若依公司法第 241 條第 1 項之規定,將法定盈餘公積及資本公積之全部或一部,按股東原有股份之比例發放現金給股東時,依公司法之規定授權董事會以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,及出席董事過半數之決議為之,並報告股東會;若以發行新股方式配發時,應提請股東會決議後分派之。

最近五年度配股配息情形

發放
年度
股利
年度
股利
配股
(元/股)
現金(元/股) 股票(元/股)
除息交易日 盈餘 公積 小計 除權交易日 盈餘 公積 小計
1121110.1112/07/06-0.10.1---0
1111100.8111/08/090.8-0.8---0
1101090.3110/08/110.10.20.3---0